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5-04-27浏览次数:18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上岗资格
1.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2.有履行勤工助学岗位具备的知识、能力和技能。
3.学有余力,无不及格课程。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俭节约。
5.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6. 无违反校纪校规现象。
二、工作内容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按用工部门分为两类,学院岗和行政岗。
1.学院岗:主要从事教辅、助管及计算机操作、文秘等工作。
2.行政岗:协助行政部门做好文秘、计算机操作、日常管理的辅助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按用工时间长短分为两类,固定岗和临时岗。
1.固定岗: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岗位;
2.临时岗: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程序与管理
1.学工处制定年度勤工助学预算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校内各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申报年度勤工助学岗位数及经费预算额度;各学院年度勤工助学经费根据岗位需求自行申报,学工处统一审核划拨。
3.学工处根据年度预算及各学院和行政部门用工要求制定学院勤工助学预算经费划拔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4.学工处在核准各行政部门的经费预算、用工岗位及要求后,于每学期初统一向全体学生公布岗位信息;本学院用工岗位及用工要求由本学院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并执行。
5.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愿望与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公布的岗位与要求到所在学院学工办领取或到学工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勤工助学上岗审批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本学院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用工部门竞聘。
6.各行政部门将拟录用的学生名单在录用后一周内报学工处审批。
7.各行政部门的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学期招聘一次;临时岗一次招聘人数较多时(原则上为10个以上),须由学工处发布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自行开展招聘工作,并将招聘结果报学工处备案。
四、勤工助学基金及报酬发放
1.学院勤工助学经费包干使用。行政部门的经费实行申报、核准制,核定的金额不得突破。
2.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标准由学校统一规定;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报酬支付时间一般在学期末,由用工单位报送上岗学生完整的《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申报表》和《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经学工处、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后领取报酬。
五、奖惩
1.勤工助学经费须专款专用,学工处将对各学院、各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并在下年度优先保证勤工助学岗位。
2.对勤工助学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或不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3.用工部门要以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工作目标;要求向上岗学生明确岗位工作职责,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岗位技能以及安全常识的教育与培训,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意见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 。
4.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工部门规定的行为,用工部门视情节轻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上岗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5.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酬金按《反馈表》的考核等级计发。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用工学生总数的20%;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者,发放全额酬金,在下一轮应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工作不负责任、疏忽职责、考核为不合格者,当月工资不进行发放,并取消其上岗资格。各用人单位须在用工结束时须将考核结果报送到勤工助学中心,中心将对勤工助学优秀学生进行表彰与奖励,并将行政部门上岗学生考核情况反馈到各学院。
本办法于2013年7月修订,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