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5-04-27浏览次数:39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29号)的精神,加强学籍管理,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生创业、创新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自2012级学生开始试行。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均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出具的证明,事假须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证明。请假时间超过六周的,经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其相关学籍信息由学校上报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需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复查审核合格,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二级院(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二级院(系、部)注册;若缓、减、免、贷款等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给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二级院(系、部)在认真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将其名单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开学两周内未注册的学生将转为该学期的学期试读生,学期试读生仍保留学籍,但不享受正常注册生的待遇(该学期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学校不推荐其参加该学期的专转本、转专业的报名及考试;停止该学期图书馆书籍借阅)。同时,在学生档案中对转为学期试读生予以记录;
(二)学期试读生在开学两个月内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取消该学期课程考试资格,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无效;
(三)对确有困难需暂缓缴费的学生,可由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给予注册。
(四)对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注册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五)学生毕业学期仍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如学生在外参加顶岗实习,应在返校参加毕业答辩前办理该学期的注册手续。超过期限者,该学期所修课程(包括毕业实践)成绩无效,毕业证书缓办(至少一年),毕业时间以最后发证时间为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六条  我校对于教学环节实施学分制管理。学生必须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方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选修课不及格,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可重修或改选其它选修课。
第七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三种。必修课、限选课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选修课成绩按经百分制分数转换的五级分制记分。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结合平时成绩(作业、实验、测验等)、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期中考核成绩所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特殊情况由教务处会同二级院(系、部)确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考核学生的学习情况,采用累计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数和统计学生所取得的学分绩点来综合衡量(具体办法见《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八条  对在两学期以上(含两学期)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取得学分及绩点。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体育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如因健康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者,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经校医务室认定,经本人申请,二级院(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由体育部安排上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九条  缺课(包括旷课,病、事假)累计达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且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任课教师需在考核前一周将不符合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送交教务处。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二级院(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缓考一般在下学期补考时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补考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改修);实践课程不及格和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选修课不实行补考,但可以重修或改选(改修)其它课程。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否则一律无效。课程补考通过后均按60分(及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军事技能训练》的补训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由教务部门于6月份下发补训通知,学校人武部于9月份统一组织实施,各二级院(系、部)通知学生按时参训补考。
重(改)修必须事先申请,并向课程所在二级院(系、部)递交重(改)修申请表,经二级院(系、部)审核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重(改)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凡考核作弊或旷考(含参加考核不交试卷)者,课程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 “作弊”或“旷考”字样,该课程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旷考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重修;作弊学生由学校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章 预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三条 预修为学生提前修读本专业上一年级同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并且无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允许预修1~2门课程;预修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二级院(系、部)提出申请,二级院(系、部)审核时一定要考虑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报教务处批准方可。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已经获得相应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或江苏省或其它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的成绩大于或等于90分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两周内填写《学生免修申请表》,由有关二级院(系、部)审核后,随同相关证明一并交学校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审核通过,方可获准免修。免修课程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免修”字样,同时认可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入学前已获得四级或六级英语证书,可申请免听《大学英语》课程,但仍需参加课程考试和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
凡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可由本人书面提出免听部分课程的申请,经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及课程所在二级院(系、部)共同审核会签,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免听而直接参加课程考核。但该课程的实验和作业仍应按要求完成。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转学手续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其转专业: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生;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如因学生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等,由所在二级院(系、部)同意和拟转入二级院(系、部)考核合格后,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学三周内办理。
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同时,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原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不足的学分学费应予补交。如果转入专业未曾修过的第一学期课程上课时间与正常上课时间有冲突的,可以采取自学等形式进行学习,参加课程的考试。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学制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休学期限为退役后一年;
申请休学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和家长意见),经班主任及所在二级院(系、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书,方可休学;因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教务处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通知书。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开学前持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的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二级院(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发给复学通知书,方可复学;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二级院(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发给复学通知书,方可复学;
(三)若复学后该专业停招,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二)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未达到当学年所修读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三)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注册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主动申请退学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班主任及所在二级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其它情况退学者,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将退学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学生本人签收;按学生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退学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在确认退学决定已经送达后由学校直接注销其学籍,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处理办法见《南工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七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二级院(系、部)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上课、实验、实训、实习、劳动、重要会议等都要进行考勤,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自然班组织、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教学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否则以旷课处理;
(三)考勤由班干部和任课教师负责,学校、二级院(系、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或因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的,须按照《学生请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含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在察看期终止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对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若能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二十七条  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于2012年9月4日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2级学生开始试行;2012级以前的学生按照原《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