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5-04-23浏览次数: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交友、娱乐的重要场所,维护公寓内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是学生愉快学习、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理、使用、维护好公寓内的设施、物品;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创建优良的环境和社区文化,全面建设文明公寓,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公平、公正的办法引进学生公寓委托管理单位;学工处代表学校作为甲方对托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 公寓内设施、物品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公寓出入口处设有宿舍管理站(简称“宿管站”);站内设有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处和宣传园地等;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事务;公寓活动室则用于站内学生开展文化活动。
第五条 学校在公寓内配置的所有公共设施、物品学生应予以爱护并妥善保管与使用,不得擅自搬出或调换;损坏公物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进行赔偿外,还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有关赔偿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发生物品损坏学生可向宿舍管理站报修;如遇宿舍调整或毕业离校,学校配置的设施、物品经验收齐备、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宿手续。
第六条 学校负责为每个学生寝室开通电话线路;室内电话机可自行购买,若有遗失或损坏,由寝室成员自费修理或自行购买更换。
第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添置、使用个人电脑,须遵守《学生宿舍个人电脑使用文明公约》。
第八条 学生应按有关规定放置寝室内的生活及学习用品,注意保持整齐与美观。
第九条 寝室水电费按上级有关规定与标准实行定额供给;超出部分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超用的电量由学生自行到配电中心购买,超用的水量由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向学生收取后统一交到学校财务处;学生应自觉珍惜资源,注意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杜绝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发生“灯火通明”的现象。
第三章 公寓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寓入住手续;住宿费一学年缴纳一次;住宿费缴纳的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时缴到学校财务处。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尊重管理员的劳动,服从并配合公寓管理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学校配置的床卡,学生应如实填写,粘贴本人照片和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在本人床边挂置,以便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需按学院、宿舍管理站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学院老师及公寓管理人员的同意,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破坏宿舍内原有的布局;要调换床位的学生须到所在宿管站领取并填写《南工院学生宿舍调整申请单》,经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同意后交学工处宿管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各寝室应选出寝室长一名,负责督促、检查本宿舍的内务卫生及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管理好本宿舍;宿舍成员应配合寝室长搞好宿舍管理。
第十四条  寝室内须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值日生负责打扫室内卫生,并把垃圾送到指定地点;同时督促本室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寝室地面要保持干燥与干净,无水渍、无纸屑杂物、无痰迹墨渍等污渍,墙面无尘、无蜘蛛网等。
第十五条 寝室内外的环境设计与布置要注意保持朴素、洁净、健康与儒雅,符合大学生应有的文化素养;要注意保持墙面的清洁与完好,不得随意张贴、涂写、刻画、钉钉子或打洞等。
第十六条 不在公寓内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在阳台上放置凳子、哑铃、花盆等;严禁从楼上往楼下泼水、扔脏物、杂物等,尤其不能有往楼下扔砸瓶子、重物等可能会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行为;不往水池、便池乱扔杂物以免造成堵塞;因学生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道堵塞需外请专业疏通人员,疏通费由学生自理;疏通时造成管道、器具损坏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并由物业管理公司主持修复。
第十七条 学生要高度防范火灾的发生;严禁在公寓内燃点明火、燃烧废纸、废弃物等;严禁私自挪动消防器材,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学校可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注意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私自拉线(电线、网线等)和增加电源插座等,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水壶、电褥子、电取暖器、洗衣机、电冰箱等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电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严禁将电器摆放在被褥、书籍等易燃物上;使用违章电器,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理,违章电器由物业公司予以收缴代管并在放假时由学生本人带离公寓。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喝酒、抽烟、打麻将、聚众起哄、打架斗殴等,严禁赌博;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宠物。
第二十条 严禁收藏、观看、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或网上信息等;
在公寓内张贴宣传品需征得学工处、宿舍管理站的同意;严禁学生擅自在公寓、社区内从事促销、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得在公寓内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归宿、就寝,按时起床。保持公寓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要适宜,不得在学习、休息时间内演奏乐器,不在公寓里打球,或从事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活动;在公寓内组织集体活动需征得学院、管理站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接听电话要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为宜;午休时间或晚上熄灯后,一般不要使用电话;不得使用电话长时间聊天而影响他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不攀爬危险的地方;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宿舍内禁止存放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等;暂时不用的现金要存入银行,并保管好存折和密码;贵重物品(如电脑、照像机、手机、随身听、计算器、手表等)要妥善保管,以防失窃;离开宿舍要锁门,箱柜及宿舍门钥匙要妥善保管;对违反规定或由于学生疏于防范从而造成较大损失,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有特殊情况或执行公务需进入异性宿舍者,须履行登记手续,征得宿舍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入内;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原则上在文件下达五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并离开公寓。
第二十六条 来访的客人、亲友须在管理站登记,并将证件交给管理站、得到许可后方可入公寓会客;离开时请到管理站填写访问结束时间,领取证件;学生私自留客住宿,由宿舍管理站按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分,情节严重的由宿舍管理站上报学校并视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住校生夜间迟归、夜不归宿行为处理办法
1.夜间迟归指学校规定的就寝时间已到、住校生未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夜不归宿指住校生未经请假擅自通宵不回宿舍就寝。
2.学生夜间迟归宿舍,应凭本人证件进行登记,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宿舍。
3.宿舍管理站每天均要进行夜间查房,并于次日上午向学生所在学院汇报查房情况;查房中遇到特殊情况,宿舍管理站要及时向学院汇报,以便及时、妥善地处理。
4.每学期累计三次(因公除外)迟归宿舍者,由所在学院通报批评;累计四次以上(因公除外)迟归宿舍者,由所在学院及学工处视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5.因迟归宿舍、不服从管理、起哄闹事、损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严禁擅自通宵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宿舍就寝,学生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学院应及时把情况通报宿舍管理站。因紧急情况事先不能请假者,经学院或学工处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后补假手续。
7.擅自通宵不归者,由宿舍管理站执行相应的扣分并及时通报学院,并由所在学院及学工处依照《南工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擅自在校外居住;学生擅自在校外居住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寓请假制度
1.周五、周六晚上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学生如果需要外出且不回宿舍就寝,均需持本人床位卡到所在宿舍管理站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事后需补假。
2.学生周末、节假日请假应有正当理由,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引发恶果,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3.“五·一”“十·一”及寒暑假开始前,留校的学生均需到学院登记或办理相关手续,并承诺遵守假期留校学生管理规定;各学院在长假开始前要掌握留校学生的人数,并报学工处;各学院均要做好留校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4.非节假日学生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后需将请假条及床卡一并交到宿舍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返回宿舍时应到所在公寓管理站办理注销手续,并领回床卡;未按此规定办理的,以夜不归宿论。
5.请假学生须在假期最后一天的19:00前返回到公寓。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学校委托宿舍管理站依照《南工院学生公寓学生行为规范目标管理评分细则》对学生在公寓中的日常表现进行管理与考核;宿舍管理站要按工作要求定期向学院汇报管理考核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团结友爱,相互尊重,互相帮助,文明交往,积极参与公寓的日常管理与文化建设;学生在公寓内表现优良,学校将依照《南工院学生公寓学生行为规范目标管理评分细则》中有关办法进行测评、评比与表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内有不当行为,宿舍管理员、同寝室人员均有权进行批评与劝阻,必要时可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汇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配合调查,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等行为,学校将视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免去学生干部职务等;是学生党员的,还将由党组织做进一步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的日常表现纳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并作为选拔干部、评优评奖、入党入团的考察依据;学校评优评奖,均要在学生公寓及其它公开场所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按本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理;违反《南工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还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任自负外,学校还可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寓内发现可疑人员或遇到突发事件,或发生险情,学生应及时向宿舍管理站报告,必要时同时向学校值班员、保卫处、学工处或其它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以便得以及时处理与帮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公寓管理站的教育、管理、服务等有权进行监督,并就公寓管理工作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主动配合并积极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建设,经批准成立的学生自治组织应协助公寓管理站做好公寓的管理与文化创建工作,共创优美、温馨、文明的学生公寓。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2011年修订,并经2011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