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各综合评优表彰项目的执行文件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5-04-23浏览次数:23

 

(一)“黄炎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大力推介和表彰在各方面、各领域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杰出学生,树立各类典型模范与学习榜样,鼓励学生勇于开拓,奋发成才,特设立“黄炎培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
全体在籍学生
二、基本条件
1.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优良的学习成绩;
3.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无违纪受处分现象;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三、评选类别、名额与奖励金额
黄炎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类别分为:专业学习类、道德风尚类、自强自立类、科研科创类、社会实践类、文体活动类、创新创业类、社会工作类等8类,每类奖学金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名。若有其中某类别奖学金申报学生特别突出,可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增加获奖人数。
四、黄炎培各类别奖学金申报条件
专业学习类:
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考查课、劳动课、实验等成绩不低于良好,体育成绩在80分以上。此类别奖学金为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一年级学生参评黄炎培新生奖学金(另评选)。
道德风尚类: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团结互助、拾金不昧、抢险救灾、助学助残、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在校、市、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形成较大的影响。
自强自立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或遇到重大伤害、重大困难的学生,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和自强不息的精神,克服困难,不懈奋斗,全面发展,表现突出,事迹典型。
科研科创类:
科研学术能力较强,在省级及以上期刊以学校、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或获得省级立项课题;参加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荣誉(集体项目获奖的,申请者须是主力队员;个人项目以个人成绩计算);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作为第一专利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社会实践类:
热心志愿服务,经常从事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救助等志愿服务工作或参加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获得服务单位或组织单位的表彰的(校及以上)团队或个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成绩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人或受表彰优秀团队的负责人。
文体活动类:
文体特长突出,在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创新创业类:
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精神,积极参加校内创业类比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成绩;具有从事企业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的实践经历;成功申请并经营校内创业园店面或在校内外创办实体公司,运营良好,经济效益显著。
社会工作类
担任班级、校院两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或学生社团负责人,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成绩显著,荣获一次及以上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干”、“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
五、 评审程序
(一)学校成立“黄炎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代表等组成,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候选人按照“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严格评审,确定“黄炎培奖学金”名单,上报学校审批,并在校内予以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进行表彰与奖励。
注:如制度修改,以学校发文为准。
    (二)三好学生
1.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声誉;一学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15%内。
2.学习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考试课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5%以内;考查课、劳动课、实验、实训、实习等成绩为优良;有钻研精神,求知欲强,知识面宽,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有一定成果。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在80分以上。
4.评比比例在各学院学生总数的8%以内;评上三好学生的个人,由学校进行表彰与奖励。
    (三)优秀学生干部
1.政治上、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注重自身修养提高;处处以身作则,能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与其他学生干部团结协作好,工作成绩显著,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2.尊敬师长,学习勤奋、刻苦,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一学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15%内,体育成绩在80分以上。
(2)考试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课、劳动课、实验、实习等成绩不低于中,体育成绩在80分以上。
3.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对象为班委以上学生干部。
4.评比总人数以每年下发的评优文件上的数据为准,其中:班委一级“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比例不超过校该级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5%;校、院两级学生会干部不占班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名额,单独分类参选,评优率不超过校、院学生会总人数的20%,且绝对数不超过“优秀学生干部”评优总数的50%,当两个比率计算出的可评人数最大值不一致时,以人数少的为准,其他评比条件不变。
(四)优秀班主任助理
评比条件及办法见《班主任助理管理考核办法》;评上优秀班主任助理的个人,由学校授予证书,并给予奖励。
(五)学生公寓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比
详见《学生公寓学生行为规范目标管理细则》相关条款。
(六)优秀毕业生
1.评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积极参加学院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在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无旷课等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总评在班级前15%以内。
(2)热爱专业,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考试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劳动课、实验、实训、实习等为合格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努力提高身体素质,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级。
(4)顶岗实习期间表现良好,企业评价高,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5)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黄炎培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综合荣誉称号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优先申报“优秀毕业生”。
(6)评比比例在各学院学生总数的10%以内。
2.评比办法
(1)各毕业班根据评比条件,在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比推荐,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核准,最后上报学校批准表彰。
(2)评比分两步骤进行: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进行初评,初评名单确定后不得补报;毕业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在初评的基础上进行复评确认;被初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在第一学期末离校实习前学校可为其开具相关证明;正式表彰与毕业典礼同时进行。对在正式表彰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的毕业生,将直接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3)学校对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并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七)单项奖评比条件
1.学习优秀奖
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劳动,团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并达标;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方法得当,学有专长,各科学习平均成绩达到80分(单科不低于75),劳动课、实验实习等优良;课外学习成绩较好,一专多能表现较突出。
2.科技创新奖
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劳动,团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并达标;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方法得当,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技兴趣小组活动,勤于探索、实践,动手能力强,有突出的创新精神,并在校级以上比赛中获得奖励。
3.社会活动先进个人
思想品德好,热爱集体,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热情较高,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体活动,体育达标;在各项活动中,积极努力,热心为同学服务,为学校、学院、班级的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
4.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思想品德好,热爱集体;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有文艺特长,积极参与或组织校、学院、班各项文艺活动,表现突出。
5.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政治思想好,集体观念强;学习认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级的体育活动,努力拼搏,达标成绩良、体育成绩优;为校、学院、班级在各项体育活动中夺得了荣誉,做出了较大贡献。
6.劳动卫生先进个人
思想素质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热爱劳动,积极参与宿舍、校区环境卫生的打扫,个人内务做得好,劳动课成绩优秀。
7.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思想素质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校园秩序,积极参与学校校纪校规的拟定、督促、检查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为学校、学院、班级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注意事项:
1.单项先进评比总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50%,获奖学生由学校进行表彰与奖励。
2.各类单项奖评比参评者综合素质测评为优良;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优先参评:
(1)参加省市学习竞赛获前三名者;
(2)重大的社会活动中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者;
(3)在校省市以上运动会打破一项运动项目记录者;
3.单项奖评比与“黄炎培奖学金”、“黄炎培杰出学子”、“三好学生”评比同时进行,但不能与之兼得,各单项奖之间可兼得。
(八)集体奖项评比条件
1.文明班级
为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良好班风、校风的形成,弘扬先进,鞭策后进,使各班级在比、学、赶、帮、超中共同进步,学校每学年在全校各班级中开展一次“文明班级”的评比表彰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1)必备条件
①班级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积极向上,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班风好,学风正,学习成绩良好。
②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学年总平均成绩必须达到优秀级(90分以上)。
③每学期班级考试总及格率必须在97%(含97%)以上(含补考后成绩)。
④班级同学没有无故不参加校、院统一组织的活动的现象。
⑤全班同学模范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注重宿舍卫生的保洁、美化。
(2)参考条件
① 班级受学校及上级部门表彰情况。
② 班级学生受学校及上级部门表彰情况。
③ 班集体在学院活动中获得名次或获奖情况。
④ 班级积极想办法帮助同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行为习惯和语言习惯,培养同学的集体观念,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形成团结友爱、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良好班风,为拓宽同学们的知识面、增强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班级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活动和开设第二课堂。
⑤ 班级学生模范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符合《学生公寓学生行为规范目标管理细则》中第六项有关条件规定。
(3)否决条件:一学年中,班级有同学受学校纪律处分,取消评比资格。(班级自查自究、并主动申请而使某同学受学校处分的可酌情处理)
(4)评选办法:凡符合条件的班级,在对本班一学年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本条例对申请班级进行审核、评选,最后报学校批准。
(5)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班级总数的10%。
(6)表彰奖励:评上文明班级的集体,由学校进行表彰与奖励。
2.先进班级
(1)必备条件
①班级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积极向上,班级成员做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班风好,学风正,学习成绩良好。
②班级质量综合测评学年总平均成绩必须达到优秀级(90分以上)。
③每学期所有考试科目总及格率必须在95%(含95%)以上,(含补考后成绩)。
④班级同学没有无故不参加校、院统一组织的活动的现象。。
⑤全班同学模范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注重宿舍的保洁、美化。
(2)参考条件及评选办法:与“文明班级”条件相同。
(3)否决条件:一学年中,班级有同学受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同时受记过以下纪律处分者累计超过二人次(含二人次),取消评比资格。(班级自查自究、并主动申请而使某同学受学校处分的可酌情处理)。
(4)评选比例: 占各学院“文明班级”之外班级总数的15%。
(5)表彰奖励:评上先进班级的集体,由学校进行表彰与奖励。
(九)优秀团干部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党团校学习。
2.学习目的明确,钻研团的业务,学习成绩、综合测评要求与“优秀学生干部”相同。
3.注重自身修养,关心集体,爱护班集体荣誉,积极参与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日常管理。无违纪行为,在团员中享有一定威信。
4.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5.按期准时出席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会议,对各级团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能认真负责地完成,有无私奉献精神。
6.参评对象为本学年度各团支部、团总支、校团委各部学生干部;所在团总支年度工作不达标的团总支干部和所在团支部年度工作不达标的团支部干部不得参评;评比总人数以每年下发的评优文件上的数据为准,总数不超过校团干部总人数的25%。
(十)团干十佳
1. 符合优秀团干部的所有评选条件。
2. 由校团委或院团总支推荐(推荐人数见具体发文),提交校团委会讨论决定。
(十一)学干十佳
1. 符合优秀学生干部的所有评选条件。
2. 由校学生会或院学生分会推荐(推荐人数见具体发文),提交校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二)优秀学生会干部
1.参评的学生会干部特指在校、院学生会担任部长助理以上(含部长助理)职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学生干部。
2.优秀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学校的安定团结。
(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突出成绩,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4)在学生会每月的干部工作考核中,本人的考评成绩能始终保持在前列。
3.评比总人数以每年下发的评优文件上的数据为准,比率不超过学生会干部总人数的25%。
(十三)文艺活动十佳
1.思想品德好、热爱集体、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2.关心集体、爱护班集体荣誉、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
3.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在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4.积极参与校内外、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文艺活动,在文艺领域有较大知名度,对学校文艺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或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曾组织过一系列的文艺活动并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
5.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具有大胆创新意识、并积极主动与外部交流学习。
6.曾获校级以上(含校级)文艺活动三等奖以上。
(十四)体育活动十佳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认真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无违规违纪现象。
2.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各方面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平时积极参与校内外、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在体育领域有较大知名度,对学校体育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或有较强的体育活动组织能力,曾组织过一系列的体育活动且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
4.曾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体育活动三等奖以上。
(十五)优秀团员
1.思想积极上进,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积极参加党团校的活动,无缺勤情况,能定期向党团组织汇报思想工作。
3.学习目的明确,有刻苦钻研精神,成绩良好。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能急他人所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
5.在团员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一定威信,注重自身修养。及时交纳团费,团员证保管较好。
6.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支部、班级及学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7.遵守校规校纪,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无违纪行为。
8.所有在校团员均可参加优秀团员评选;评比总人数以每年下发的评优文件上的数据为准,总数不超过全校团员总人数的8%。
(十六)团务工作先进个人
1.符合“优秀团员”的评比条件。
2.热爱团务工作,积极参加学校各级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同时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团员的组织工作,并具有良好的宣传意识和工作创新能力。
3.参评对象为担任团小组组长以上职务半年以上的团务工作者;评比总人数以每年下发的评优文件上的数据为准,评优率不超过从事团务工作总人数的25%。
(十七)优秀青年志愿者
1.符合“优秀团员”的评比条件。
2.积极参加学校各级青年志愿者活动,每年不少于三次。
3.在参与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扬,能在青年志愿者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较高的威信。
4.参评对象为在校正式注册的青年志愿者,评比总人数以每年下发的评优文件上的数据为准,评比率不超过在校注册青年志愿者总人数的15%。
(十八)优秀社员
1.符合优秀团员的评比条件,并加入社团半年以上的社团骨干。
2.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考核成绩合格,表现突出,为社团的发展做出一定的积极贡献。
3.对社团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强,能够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
4.参评对象为在校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正式注册的社团成员。50人以下的社团,优秀社员总数不超过总社员数的10%,50人以上的社团,评优总人数为:50人×10%+(总人数-50人)×5%=评优总人数。
(十九)优秀社团负责人
1.符合优秀团员的评比条件。
2.能积极组织本社团参加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3.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较高,对社团工作的宣传意识和创新意识较强,社团工作成绩突出。
4.本人必须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社团工作经验,现任社团社长、团支部书记以上职务。
5.参评对象为校各社团负责人,评比总人数以每年下发的评优文件上的数据为准,评优率不超过符合条件总人数的25%。
(二十)先进团支部
1.支部班子健全,并在团员青年中有感召力,有一定威信,关心团员青年成长。
2.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鼓励先进、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向宣传阵地投稿。
3.有定期的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制度实施效果好,经常向上级团组织汇报和请示工作。
4.主动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指令性任务,且效果良好、独具特色。
5.除支部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外,积极开展有特色的团日活动,成果突出。
6.全支部在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中无无故缺席现象;参评年度内无集体、个人违纪现象。
7.工作台帐齐全。
8.参评对象为全校各团支部。
9.各学院“先进团支部”的指标以每年下发的评优文件上的数据为准,并且不超过本学院支部总数的15%。
(二十一)“五·四”红旗团支部
1.符合“先进团支部”评选标准。
2.团日活动有特色,有一个以上的团日活动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基地。
3.全年在校团总支以上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得集体奖励一次以上,个人奖励五人次以上。
4.各学院“红旗团支部”的指标以每年下发的评优文件上的数据为准,并且不超过本学院支部总数的10%。
(二十二)优秀学生(分)会
1.思想组织建设
(1)学生(分)会组织健全,人员分工明确,全面开展工作,工作情况能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2)完善、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学生会干部经常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
2.基础工作
(1)积极响应各级党组织的号召,圆满完成团委、学工处、校学生会及学院布置的各项任务。
(2)结合团委、学工处、校学生会工作要求和本组织工作情况,积极开展工作。
(3)立足同学、为同学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
(4)围绕中心工作,组织有益的各项活动,并且注重实效,要做到记录详细、及时上报。
3.工作协调性
(1)主席负责全面的工作,能协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2)经常向校团委、学工处、校学生会、学院汇报请示工作,做好纵向联系,争取他们对本部门工作的支持。
(3)经常横向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工作开展。
(4)学生会、团总支工作部门相互配合情况好。
(5)各学院学生分会每年能定期向校学生会输送优秀学生干部。
4.其他情况
(1)学生会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有刻苦钻研精神,无不及格现象。
(2)学生会成员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在同学中享有威信,处处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5.参评对象为校、学院学生分会。参评比例不超过现有学生会总数的30%。
(二十三)优秀社团
1.认真做好本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团工作有目的、有步骤、有总结、有创新,台账规范、完备。
2.在学生中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第二课堂”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培养学生“一专多能”的本领。
3.社团成员,思想进步,创新意识较强,社团组织在学生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加强同社会有关团体的广泛联系,把社会人才需求信息及时向同学反馈,根据社会需要,建设新型社团。
5.社团成员相互团结,学习目的明确,成绩良好,无违纪现象。
6.参评对象为院级以上社团,年度社团定级不低于三星。
(二十四)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
1.在学校开展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能积极响应上级团组织的号召,能立足校园,走向社会,服务他人。
2.建有志愿者服务基地,定期开展活动,成立了支部青年志愿者服务小组。
3.青年志愿者活动宗旨明确,努力发扬助人为乐的风尚,参加评比的集体参评年度内无违纪现象。
4.活动开展井然有序,有计划、有组织、有总结,并且能收到好的效果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5.青年志愿者活动必须常抓不懈,并能够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年度开展青年志愿者集体活动3次以上,在活动中能充分调动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性。
6.组织健全,台账规范、完备。
7.参评对象为校、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申报先进的院级志愿者协会,在籍的注册志愿者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院在籍学生总人数的30%。
(二十五)其他单项十佳
如创新创业十佳、志愿服务十佳等单项,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项目微调,具体项目以每年开展“五四”评优表彰工作的通知内容为准。
(二十六)省级、国家级“先进班集体”
1.申报条件
(1)申报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必须获得上一学年校“文明班级”、“先进班级”、“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等荣誉称号;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原则上在省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2)本学年内班级全体学生成绩优异,考试及格率不得低于97%,并无人受到纪律处分。
(3)集体成员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或为学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2.评选指标、申报及评比办法
(1)按上级机关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
(2)符合条件的班集体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在本学院进行申报。学院审核、评比、公示无异议后推荐到学校;再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比和推荐(注:委员会成员与“黄炎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相同),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向上级机关报批。
3.奖励说明
获得省级、国家级“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由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七)省级、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综合素质考评在班级名列前茅。
(6)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在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2.评选指标、申报及评比办法
(1)按上级机关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
(2)符合条件的学生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在本班级进行申报。班级审核、民主评比后推荐到学院;学院审核、评比、公示无异议后推荐到学校;最后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比和推荐(注:委员会成员与“黄炎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相同),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向上级机关报批。
3.奖励说明
获得省级、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由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有关说明
(一)在校外获得其它殊荣、表现杰出、影响极大者,且不在学校现有的表彰项目范围内,学校将视情给予特殊表彰和奖励。
(二)参加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本校在籍注册学生;参评学生应符合素质综合测评、学习成绩、公寓行为规范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等相关规定。
2.学生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含警告)一年内以不得参加校内评优及享受奖学金。
3.班级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活动,学院有权酌情取消班级评优奖励资格。
4.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在外实训实习期间,班级和个人不享受奖学金。
(三)所有评优结果均要在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
(四)所有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均由学校予以公开表彰、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评比结果将记录进学生的个人档案。
(五)本办法于2014年7月修订,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