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要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积极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要有利于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切实加强招生监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兼任,在纪委书记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招生政策、制度和纪律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独立行使招生监察各项职权,认真履行招生监察职责,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江苏省等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各类招生政策和办法。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对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监察意见,被监察对象应及时书面答复;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要责令停止并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和取消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人员参加招生工作。
        第八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工作。对各种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的监督;自主命题考试录取工作的监督以及录取后期补录的监督。重点检查专业招生计划的分配与调整;命题和考风考纪、评卷登分环节的情况以及进行复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工作程序情况。对各类新生录取(包括艺体特长生等)的审批,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成绩和体检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遗留问题的处理,收费项目的规范,公示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招生的预录、退档名单,在向省招生办公室上载或上报前,须经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送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配合招生办公室,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是选择性计划考生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录取条件的学生,及时清退。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加大网上监督的力度,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掌握有关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管理的知识和网上录取的基本技能,运用现代化手段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场所,与招办的同志一起工作,履行职责,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能主动与招生办的同志协商解决,对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苗头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有关招生录取的信访工作,严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向杜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对招生信访件,纪检监察领导亲自过问,认真调查,做到件件有落实、有督办、有结果、有反馈。在录取现场设立信访组,接受考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对群众信访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分门别类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制度。将招生工作与“校务公开”结合起来,确保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纪事件处理结果公开。切实搞好宣传工作,把国家的招生政策以及学校依照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各地的招生计划、招生程序、规定、录取情况和收费项目、标准,通过网上和宣传媒介如实向社会公布,让群众能够在指定网站或宣传媒介了解到招生全过程,增加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 “一岗双责”的原则,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招生及收费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对招生监察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把“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制度落到实处。对违反招生管理及违纪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参与招生工作重大决策的研究决定,使招生监察人员始终对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原则、规定等的形成及其内涵全面了解掌握,从而提高监察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工作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请示。
        第二十条 参加网上招生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网上招生管理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完成的数据,严禁擅自改动。要自觉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电话等通讯工具对外透露仍属保密阶段的招录信息。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现场实行封闭。除视察招生录取工作的上级领导、招生录取和监督人员以及直接相关的服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招生录取场所。保卫处要配合招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工作中,学校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及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办私事,不允许接受妨碍公务的吃请,不准索要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严禁行贿受贿。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查处,涉及单位违纪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学校各类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