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江苏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学校行政部门职能分工,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院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院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全院出租门面房(如:超市、休闲屋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院出租门面房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其他校内食品安全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资产经营公司分别设置专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各饮食、食品经营单位应逐级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情况,追究各饮食、食品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的;
        (二)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未及时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抢救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对学校及上级卫生部门的调查、处理不配合,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经批准销毁可疑食品的;
        (四)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制度、食物中毒事件台帐制度、食品采购索证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定期体检制度以及健康教育制度等)、未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各饮食、食品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过培训,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的,或患有影响师生健康的疾病仍在岗工作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向未经许可经营学生用餐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及采购食品的;
        (七)出售三无食品、过期或霉变等对人体有害食品的;
        (八)对上级卫生部门或学校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九)有其它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责任追究,是指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对来校承包经营的单位责任人,学校有权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追究,是指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饮食、食品经营单位除负责承担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所用费用及相关经济补偿外,同时给予伍佰元到伍万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
        第六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各饮食、食品经营单位负责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向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程序,依据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