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我国近现代著名民主革命家、社会活动家、教育家黄炎培先生于1918年在上海创办的中华职业学校——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所以“职业”两字冠名的职业教育学校。历经上海机械学校(1952-1960)、南京机电学校(1960-1999),学校于1999年6月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校,2004年成为江苏省第一所国家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2006年通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2009年通过验收。
学校成立以来,始终坚持黄炎培职业教育理念,坚持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形成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秉承“敬业乐群”的校训、“手脑并用、双手万能”的教育理念,坚定的向现代化高水平高职名校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学校。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Nanji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Industry Technology,缩写为NIIT。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2号。学校设有仙林校区、天堂校区、中山校区,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www.niit.edu.cn。
第四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校企协同育人,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尊重学术自由,不断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第六条学校举办者和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学校的职能
第八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和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校专业设置涵盖工程与技术、经济与管理、人文与艺术等领域。学校自主设置、变更、撤销专业,统筹规划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规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监控与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对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自主确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对内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密切产学研合作,强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成绩突出或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学校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三条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学生团体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虽不具有我校学籍但属于全日制联合培养项目中由我校负责录取、管理的学生参照本章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或从事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推荐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学校实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不履行岗位职责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人事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平公正地调解和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建立企业人员与学校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三十三条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经劳务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雇员制人员,根据劳务公司与学校的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党委会由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可邀请非党员校领导列席。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校长一人,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领导参加,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校长视需要可以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专业的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四)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审议决定科学研究规划、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六)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
(七)评定教师的学术成就。
(八)对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九)其它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各类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在二级学院(部)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第四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21-2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由民主选举确定。
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学术委员参加审议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原则。
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及时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可以成立发展咨询机构,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节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七条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部),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二级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二级学院(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部)。
第四十九条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服务活动。
(四)提出本单位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设置本单位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决定本单位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二级学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具体指导本单位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二级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
二级学院(部)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党组织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单位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等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能。
第六章校友和社会
第五十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
(一)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包括中华职业学校时期、上海机械学校时期、南京机电学校时期)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过的学生。
(二)曾在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包括中华职业学校时期、上海机械学校时期、南京机电学校时期)任职任教者,含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学校积极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五条学校成立“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它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五十六条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咨询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南工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筹措资金,接受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五十八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施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与定点扶贫。
第六十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七章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它资产。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学校维护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学校对依法所有、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社会捐赠和其它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预算管理,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后勤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八章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内核是以“双手”的象形篆书构成的人脑抽象线形图,内核的外层是“双手”的动态变形,与内核共同构成校标中心图案,中心图案的外围,上方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名,下方为学校的大写英文全称。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底部印有学校中英文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第六十七条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歌为《中华职业学校校歌》,江问渔、黄任之(炎培)作词,黄自作曲。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校庆日为9月8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单位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会行使。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