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我校专家学者的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各类学术活动科学、规范有序的组织。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5-29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经校长提名、校党委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其人选由校长提名,校党委会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一般由科技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科技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原则上可由该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替换人选,其选任程序同正常选任程序,原任委员其委员资格自动免除。
第七条学校各二级院、系应成立相应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独立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其所在的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评议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评议学校其他学术上的重要决策问题。
(二)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较为重要的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重要的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检查知识产权状况并审议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负责开展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制定和修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专门工作组会议,亦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工作组会议一般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校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议时,一般须经应到会委员1/2以上(含1/2)同意方为通过。有特定情况要求,并与本条不矛盾者,按特定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若不是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则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在公示期内如有人提出异议并需要进行复议的,须征得1/3以上(含1/3)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某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不宜公开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校(本单位)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7-9人组成,其单位负责人(院长、主任、所长)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本单位其他委员人选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聘任。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二级学院(系、部)教育与科研计划,学术活动方案等。
(二)根据学校工作安排,需要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
(三)负责本二级学院(系、部)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议时,一般须经应到会委员1/2以上(含1/2)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须参照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按照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