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情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下者,给予留校察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损害公共或他人利益,或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侮辱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或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不文明使用电脑及网络,或22:30分熄灯休息后仍在宿舍超时使用电脑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学校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留宿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违反社会公德,在教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或以其它不正当途径占有他人财物或公物的,除追回相关财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或以其它不正当途径占有他人财物或公物等价值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窃、诈骗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实施盗窃、诈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身体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赌博、吸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在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10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11-30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仍继续旷课,达10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记过处分后,仍继续旷课,达1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在一学期内未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到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两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两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被发现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了考场,或未按规定将身边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以拒绝、又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七)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违反规定携带不得携带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校内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经查确与考试内容无关的;参加省级、国家级考试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参照此条执行;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将他人试卷据为己有的;
(八)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学生在考场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认定学生违纪性质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负责行文,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两个以上学院学生的违纪处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相关学院意见后可直接处理。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校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
(三)违纪情节恶劣,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成立学生处分鉴定委员会,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属学生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
第二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或班委会汇报思想。
第三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须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为6-12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以处分发文之日起计算。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学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思想汇报,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可决定予以解除。在处分期内,学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学生若改正错误不明显,表现不突出,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学生若在处分期内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加重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学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思想汇报和有关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解除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学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学生若改正错误不明显,表现不突出,可适当延长察看期限;若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利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相关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理决定书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可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执行;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