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7-11-16浏览次数:1020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人事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平公正地调解和处理,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