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4-23   浏览次数: 17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学校资助家庭经济特困生的有关政策,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贫困学生受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2.思想积极、健康向上,学习刻苦努力。
3.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生活艰苦朴素。
4.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须提供《南工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南工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通过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二条  申报程序
1.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学费减免原则上于每年春季开学初办理。
2.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需向班主任、班级提出个人书面申 请,并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班主任老师、所在班级签署意见后递交学院审核。
3.学院根据贫困生的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后报学工处。
4.学工处审核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符合学费减免条件进行处理。
第三条 学费减免权限
1.低于学生一学年全额专业标准学费,由分管校长审批。
2.高于学生一学年全额专业标准学费,由校长审批。
如与学校现行财务制度审批权制度相冲突之处,以学校现行财务审批权制度为准。
第四条  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学费减免工作由学工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于2014年8月修定,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