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校外各级各类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4-27   浏览次数: 55

 

组织我校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是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需要,是表现我校学生“团结协作,奋力拼搏,勇于争先”精神风貌的需要;也是对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素质教育成果的综合展示。为了表彰在各级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我校参赛学生和竞赛组织部门,特制定本奖励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各级各类大学生竞赛是经学校立项资助的学校竞赛项目和学校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参加的校外竞赛项目。
二、奖励对象
指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的学生和竞赛直接组织部门。
三、奖励形式
1.通报表扬:通过文字及相关媒体,或召开表彰会的形式对获奖对象进行宣传和表扬;
2.学分奖励:参加专业技能大赛获奖的学生,可免修一门专业方向综合实训课程。
3.物质奖励:
(1)学校对指导竞赛活动的指导教师计算一定的工作量业绩分,若指导的参赛学生及团队获奖另外予以业绩分奖励,具体规定见《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业绩分计算办法》。
(2)对获奖学生个人或集体根据其获奖的级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奖励办法
1.参加国家级竞赛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奖励
(1)如学生个人获第一、第二、第三名的,学生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直接组织部门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
(2)获学生团体第一、第二、第三名或金、银、铜奖的,学生分别奖励400元/人、300元/人、200元/人;直接组织部门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
2.参加省级竞赛获奖的奖励
(1)如学生个人获第一、第二、第三名的,学生分别奖励400、300、200元;直接组织部门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2)获学生团体第一、第二、第三名或金、银、铜奖的,学生分别奖励300元/人、200元/人、150元/人;直接组织部门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3.参加学会级竞赛获奖的奖励
(1)如学生个人获第一、第二、第三名的,学生分别奖励300、200、150元;直接组织部门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2)获学生团体第一、第二、第三名或金、银、铜奖的,学生分别奖励200元/人、150元/人、100元/人;直接组织部门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500元;
五、有关说明
1.获奖的个人如在一次竞赛活动中获得多个个人单项奖,对其奖励按获奖的最高奖项执行;直接组织部门因同一指导学生群体所获奖励按获奖的最高奖项执行。
2.本规定由学校团委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外竞赛奖励申报表
学院(部)
 
项目名称
 
竞赛等级
 
获奖学生
班级
奖项
指导教师
 
 
 
 
 
 
 
 
填表人(签名)
 
奖励签收人(签名)
 
组织部门审核意见
 
签 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章)
   
奖励总金额(元)
 
奖励签发时间
注:1、奖励签收人签名在领取奖励造表时填写
2、奖励总金额和奖励签发时间由主管部门填写